“同股不同权”情形下无形资产出资安排及税务筹划

2020-08-20 08:19:46
admin
2019年6月2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6条规定: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进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授权和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认定有关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科创板上市公司为维持创业团队及核心人员稳定而扩大股权激励对象范围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其效力,保护激励对象的合法权益。《意见》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本文就“同股不同权”情形下无形资产出资的税务筹划简要分析如下。

一、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概况

1、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

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由此可见,股东无形资产出资的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无形资产可用于出资,但并不是所有的无形资产都可以用于出资,判断无形资产是否可以用于出资的关键要素在于该无形资产是否可以进行价值衡量。

2、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相关程序要求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需是对公司经营起到重要作用,能产生一定收益的无形资产,一般来说,为将来挂牌或者IPO需要,股东的无形资产出资需经过评估、所有权转移等程序。

1) 无形资产的评估程序

无形资产出资时应需要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一般首选“收益法”。收益法常用指标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收益额是指由无形资产直接带来的未来的超额收益。收益期限是指无形资产具有的实现超额收益能力的时间。

总体来说,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只是一种预测,难免带有主观偏差。因此,如涉及无形资产出资的,保荐人在尽调时会对无形资产所涉及的收入部分进行调查,确保无形资产在评估的收益期限内实现了评估的收益价值。如果的确需要还会聘请具有证券及期货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复核当时的评估结果。

如果评估出资的无形资产出资后,公司从来没有使用过该无形资产,也即出资资产对公司没有价值或不适用于公司经营,应由出资股东将账面余额用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回购,对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如果出资资产确实在有效使用或对公司经营非常必要,但没有达到预期的收益价值,站在出资的时点上,很难说就是出资不实,这种情况,应先将无形资产全部做减值处理,再由原出资股东将减值补足,计入资本公积,将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一般来说,在处理无形资产价值高估问题时,应做出相应说明,表示出资技术未能发挥原来估计的作用,作价偏高,经重新评估,股东协商调低作价或者由原股东补足作价偏高的部分,同时,应在相关的董事会、股东会或交易文本中统一口径,以解释为价值评估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方面的问题而非出资不实。由出资股东以货币形式予以补足的,为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无责任的其他股东还要同时出具书面承诺书,表示不再追究出资瑕疵或出资不实的股东的责任。

总之,对于无形资产价值问题的弥补措施,主要包括置换和补足,如果是无形资产的评估值远超过资产的真实值,或者专利被覆盖,也可以采取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方式,使净资产保持持续真实性。

2)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根据公司法,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即需将无形资产所有权属由股东变更为公司所有。有权属登记的,应变更权属登记证书上的所有权人;无权属登记的,应将出资技术的相关资料移交给公司,由公司入账。涉及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还需要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并保证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不存在障碍;涉及到以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还应关注其剩余保护年限及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以避免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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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颜值(颜井辰),颜回(孔子弟子)第76代孙,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创新创业导师,执业于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颜值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诗歌创作,代表作《飘雪的季节》发表于《青春诗歌》1999年第6期;现专注研究TMT领域知识产权和公司治理,代表作《浅析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等多篇专业论文在《楚天法治》、《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等发表,部分文章被《法律出版社》转载。